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以及《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我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管理,集体决策,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完善手续,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二、基本条件
申请转学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学生转学应当在与我院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3、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我院或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4、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5、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6、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者,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我院或转出学院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
3、与我院在同一城市的;
4、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7、二次转学的;
8、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程序
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提交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报学院学籍管理部门,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1、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我教育厅确认。
2、跨省转学。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我院报辽宁省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辽宁省教育厅确认。
3、我院每学期期初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即每年的3、9月份。
4、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申请获省主管部门确认通过,我院按照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四、附则
我院之前下发的关于学生转学的文件规定如与本通知相冲突,按本通知执行。本规定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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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