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住房采暖费支付管理办法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办发〔2016〕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实施范围
已通过试用期的学院正式职工。
二、采暖费补贴标准
1.正、副院级领导、教授及相应正高级职称人员:140㎡;
2.正、副处级干部、副教授及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105㎡;
3.正、副科级干部、讲师及相应中级职称人员、在学院工作25年以上的普通教职工:85㎡;
4.科员、助教及无职称教职工:60㎡。
三、采暖费补贴计算方式
职工住房报销面积×我市采暖费价格标准(26元/建筑平方米)=年采暖费补贴金额
四、采暖费补贴发放流程
由学院人事资产处根据职工职务(职称)聘任情况计算补贴金额,经财务审批后发放。
五、相关政策
根据辽宁省住房采暖费“暗补”变“明补”的相关规定,采暖费补贴发放后,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6元的标准缴纳本人补贴面积内的采暖费。如弄虚作假、未按照上述标准缴费的,一经发现查实,由用人单位取消其采暖费补助。
六、本规定自2016年采暖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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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